标 题: | 关于《乌海市经济责任审计谈话制度》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5514/2021-0879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审计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关于《乌海市经济责任审计谈话制度》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1-08-20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08-23 16:40:3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党政及企事业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与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乌海市经济责任审计谈话制度》(以下简称《谈话制度》)。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1. 新《规定》第三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的规定。
2. 其他干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谈话制度》内容共分十条,主要是谈话范围、目的、原则、方式和程序等。制度规定,属于任中审计的,谈话对象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属于离任审计的,谈话对象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谈话记录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负责。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还包括接任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等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并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向被谈话领导干部提出意见、要求或希望,达到激励、教育和警示干部的目的。同时明确,原2010年1月11日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乌海市经济责任审计谈话制度》同时废止。
三、新旧制度对比
《谈话制度》第一条,根据新《规定》作出修改,原法规依据已过时。
《谈话制度》第三条,根据新《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修改为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立项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涉及的领导干部。
《谈话制度》第六条,根据新《规定》第三十六条,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谈话制度》第八条,根据新《规定》参加谈话的单位不单只有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参加。(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谈话还应有国资委参加会议)
将原《谈话制度》第九条整体删除,因不能适应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制定意义
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谈话,一方面使被审计单位领导与纪委监委、组织、审计部门进行了直接的交流和沟通,及时改进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使纪委监委部门的“威”、组织部门的“权”和审计部门的“力”,三者配合得更加和谐、有效;另一方面使审计结果的运用得到了真正体现,促使被审计干部充分认识违规违纪问题,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做到自省、自重、自警、自励,使审计结果的运用更具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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