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制度建设
市审计局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0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日常工作中因个人有事或因公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要向科室负责人口头请假,讲明去向以及所需时间。各科室负责人因公或私事离开工作岗位一天以上的,应向分管领导请假。 第二条 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可请事假,假期根据实际情况核准。 第三条 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治疗和休养的期限,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核准。 第四条 婚假:婚假为3天,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 第五条 产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探亲假:符合《国务院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的,享受探亲假待遇,假期长短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请假手续:工作人员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生效,如因病重、急事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第九条 准假权限: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主任批准,1天以上由委主任批准;请假须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假满未经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者,按旷工处理并通报批评;超出请假时间3个月以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超出请假时间3个月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报请人事部门处理。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