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国旗)尊严,规范国旗升挂、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对国旗升挂、使用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旗升挂、使用等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育、文化和旅游、外事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车站、口岸、边防哨所等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五条 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人民团体;
(二)全日制学校(寒假、暑假、休息日除外)。
第六条 各机关、人民团体、全日制学校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以及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时应当升挂国旗。民族自治地方在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等重要节日以及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时,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单位升挂国旗,鼓励有条件的商业区、住宅区、个人等悬挂、插挂或者摆放国旗。
第七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所属场所的大门入口、操场或者建筑物的制高点,以国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不得交叉悬挂、竖挂、倒挂或者倾斜。
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在集中办公区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较前或者突出的位置。其高度一致时,应当做到:
(一)一列并排时,以旗面面向观众为准,国旗在最右方;
(二)单行排列时,国旗在最前面;
(三)弧形或从中间往两旁排列时,国旗在中心位置;
(四)圆形排列时,国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对面的中心位置。
第八条 悬挂、插挂或者摆放国旗时,应当将国旗置于所在场所(场地)的中心、较高位置,并且遵守以下规范:
(一)国旗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挡;
(二)不得交叉悬挂、竖挂或者倒挂国旗;
(三)不得使国旗与其他旗帜相交,但遇有国际性集会,可以与有关国家的国旗并列悬挂。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升挂国旗的,应当在早晨9点前升起,傍晚19点前降下。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升挂多面旗帜的,国旗应当先于其他旗帜升挂,后于其他旗帜降下。
第十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全日制中、小学除假期外,每周应当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的升旗仪式,应当在开幕时举行。
举行升挂国旗仪式时,由1人掌旗,2人护旗,庄重地步向旗杆。在国旗升挂的过程中,应当奏唱国歌,现场人员应当面对国旗肃立,并行注目礼或者举手礼致敬。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雨雪等影响国旗正常升挂的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二条 需要下半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工作,由本机关、单位党组织或者工会负责;学校的回收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回收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负责。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应当送交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国旗升挂、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下列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应当升挂国旗而未升挂;
(二)国旗的升挂位置不当;
(三)不按规定升降国旗、举行升旗仪式;
(四)悬挂、插挂或者摆放国旗不符合规定;
(五)违反规定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六)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七)违反规定回收、处理国旗;
(八)其他违反国旗升挂、使用等活动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纠正建议,或者向有关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