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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审计工作相关事项督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2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工作开展、审计整改督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工作督查,按照“边审边改、督查整改、公开促改、追责问改”的工作思路,力求“审计工作开展到哪里,整改督查就要延伸到哪里”。

  第三条 各科(室)负责本科(室)实施审计项目整改事项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科(室)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审计整改期限是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综合报告等文书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

  第五条领导批示要求审计整改落实的事项,由相关科(室)具体负责督促落实,出具整改情况材料并抄送法规处。

  第六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要对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后,科(室)在审计整改期限内应加强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尽快落实审计整改事项,提高审计整改效率。

  第八条 对屡审屡犯问题和整改不到位的被审计单位,法规处可以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商市政府督查机构或联合多个职能部门进行重点督查。重点督查结果向市政府和分管被审计单位的市领导报告,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同时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九条 实行审计整改情况通报制度。对屡审屡犯、拒绝和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审计整改中的普遍性、典型性、苗头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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