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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审计局审计人员执行公务十二条纪律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1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落实“八不准”审计纪律,确保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廉洁从审,促进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审办发〔2008〕143号),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异地审计,一般由被审计单位所在地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住宿标准,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安排住宿,或由审计组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审计工作所需交通工具,由审计机关自行解决。确因审计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时,要据实付费。 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五、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信工具和办公用品。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九、不准在审计期间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十、不准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十一、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将有关审计事项和审计纪律全面、真实地告知被审计单位,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 十二、 发现违反审计纪律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局机关,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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