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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执法程序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6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钱,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执行情况;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以往接受审计情况;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并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审计档案资料;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二)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到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送审计机关前,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审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六)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七)审计机关在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八)审计机关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审计调查事项、审计复议事项和审计应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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