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违规将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给非保障对象。
某市审计局在开展某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投入和使用绩效审计时发现,经该县政府同意,该县住建局将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给养老护理院,用于职工住宿。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章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的规定。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的规定,审计要求该县政府责成住建部门应及时纠正上述配租行为,如相关单位职工确有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依法履行审核配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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