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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更好服务结算审计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1日 作者:审计局 来源: 浏览次数:

  全国人大法工委与审计署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审计的“两个意见”颁布以来,取消了地方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委托中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计,中介造价咨询机构将承担更多结算审计工作。

  审计认为作为建设单位在委托中介机构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几点,更好控制项目结算。一是规范委托双方合同文件。委托双方签订规范的委托合同,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计取酬金,合同中要约定奖惩约束条款。二是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对聘用中介机构完成工作进行考核管理。三是探索建立中介机构“红黑榜”,完善中介机构淘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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