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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避免“以审代结”应把握的要点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2日 作者:审计局 来源:乌海审计局 浏览次数:

  

  

  “以审代结”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简称。20179月以来,审计署及自治区审计厅多次下发文件要求,杜绝国家审计机关代替建设单位承担结算审核职责,直接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此举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也不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此类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应当杜绝。国家审计中如何避免“以审代结”问题的出现,应当注意三个要点。

  一是依法独立审计,不得替代建设单位履行结算审核职责。国家审计机关作为独立监管部门,其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应以建设单位已完成结算审核为前提,对于尚未完成结算审核且发承包双方存在争议的项目,不应开展结(决)算审计,而应聚焦于建设单位对结算价款管理的监督职能。国家审计机关须严格界定职责边界,切实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二是依法处理多结算工程款问题,深入剖析多结算价款的成因。审计报告中不得强制要求被审计单位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对多计工程结算价款问题要依法处理。对于恶意串通骗取国家资金,结算不实等违法违规问题,要求建设单位举一反三整改纠正,对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三是依法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公共投资绩效等关键环节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通过揭示与反映相关问题,督促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揭示力度,推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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