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职能
依据《宪法》和《审计法》,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全市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实施领导;对全市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达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之目的。管理体制是:行政关系属块块领导,即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一把手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业务工作属条条领导,即审计监督业务工作的下级审计机关在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进行。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财经方面的审计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区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订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各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收支。
6.市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政府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组织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经济效益的评价工作;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各区政府共同领导区级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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